监察机关作为国家行使监督权力的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采取留置措施以保障调查的顺利进行. 那么,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时,如何履行集体研究和报批程序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应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这个程序主要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的研究和报请同级党委的审批. 具体而言,审查调查组会提出留置建议,并提交给纪检监察机关的书记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这个会议一般由委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审查调查部门(专案组)的主要负责人、案管室主要负责人等人参加,由专案组等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情况. 对于需要报同级党委审批的情况,可以通过立案呈批报告等形式提交给同级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审批。而在采取留置措施后,纪委领导成员可以将留置情况在纪委常委会议上通报.
对于执行留置措施的具体程序,也有一定的规定. 首先,采取留置措施时,必须有至少两名调查人员同时进行。他们需要向被留置人员宣布《留置决定书》,并告知被留置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其在《留置决定书》上签名并捺指印. 如果被留置人员拒绝签名或捺指印,调查人员应在文书上记录下相关情况.
如果监察机关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来执行留置措施,县级以上监察机关应按照规定报批,并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协助的请求. 在提请协助时,监察机关应出具《提请协助采取留置措施函》,明确提请协助的具体事项和建议,包括协助的时间、地点等内容,并附上《留置决定书》的复印件。如果因为保密需要,在采取留置措施之前无法告知留置对象的姓名,可以在函件中进行说明,并对所附《留置决定书》的留置对象姓名进行保密处理. 如果需要异地公安机关的协助,监察机关应按规定报批,向协作地同级监察机关出具协作函件和相关文书,由协作地监察机关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监察机关是否可以采取留置措施呢?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留置条件是采取留置措施的前提,并没有排除被羁押等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然而,纪检监察管理系统考虑到留置与拘留等措施都是在特定场所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般情况下,不会对已被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如果确实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机关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并经过一致意见后,纪检监察管理系统向司法机关、监狱管理等有关机关出具公函,并附上《留置决定书》的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总之,监察机关在采取留置措施时,需要经过集体研究和报批程序,执行留置措施也有具体的程序要求. 对于特定情况下需要公安机关协助的情况,也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同时,对于已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一般情况下不再采取留置措施,但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与相关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并获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执行。这些程序和规定的确立,有助于保障留置措施的合法性和公正性.